《美国联邦宪法》是法学教科书的一个学术范本。作者曾留美十五年,深谙美国联邦宪法,披沙沥金,专门为中文世界的学生撰写了此部介绍美国联邦宪法的优秀著作。《美国联邦宪法》以“分权与人权”为主线,突出介绍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以及对人权的保障。第一章介绍了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这是美国宪法的突出特征,也是《美国联邦宪法》重点介绍联邦法院对宪法作用的制度根源。第二章到第四章着重阐述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分权关系,特别强调国际贸易?联邦权力与各州权力的影响。第五章与第六章分别介绍了法律正当程序与法律平等保护,这恰恰是美国宪法独具魅力的两大部分。第七章与第八章突出介绍个人权利,特别是作为人权基础的言论与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美国联邦宪法》分开了叙事与评论,将若干重大主题及不同的评论文献置于正文之后,便于读者学习。因而,《美国联邦宪法》不仅是传授法学知识的载体,而且是对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优秀学术范本。《美国联邦宪法》代表了国内学者对美国联邦宪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也是提升中文世界法学学术水平的一部力作。内部政治制衡原则的要义是:当一州的民主程序能够自动保护州际贸易时,法院应该信任并避免干涉该州的民主政治;但当州内民主程序不能防止州政府侵犯州际贸易时,法院即可予以制止。因此,如果一州的贸易调控对州内和州外贸易产生同样负担,那么由于该州和州际贸易利害一致,州内的民主程序将阻止政府去对州际贸易增添过重负担。否则,这种调控将同样损害该州选民的利益,因而地方选民可通过民主选举,对其立法机构产生淘汰压力。然而,当一州以损害州际贸易的方式来为州内贸易谋利时,由于州内选民并不按比例承担本州调控对州际贸易的负担,这种州内民主制衡机制就不再奏效。这时,如果国会仍然保持沉默,联邦法院就可以干预各州立法,来保障联邦体制的完整、防止各州发生经济巴尔干化(EconomicBalkanization)。因此,当一州采取歧视州际贸易的调控时,由于调控负担主要落在州外,内部政治制衡失效,联邦利益要求法院对州法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并推翻该州民选机构的歧视性决定。在实际案例中,一州的贸易调控是否违反了内部政治制衡,将直接决定法院对州法的尊重程度和判决结果。二、现代利益平衡和各州交通调控最高法院在19世纪中叶建立的“库利法则”,要求对州际贸易的权力划分,取决于调控事项本身的性质:联邦全权调控全国性事务,各州可参与调控地方性事务。尽管这项法则在今天仍经常被引用,它在实际应用上困难重重。首先,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界线显得模糊不清,库利法则也没有确定区分不同性质事物的标准。其次,全国性或地方性调控的范围不明。就拿“库利案”本身来说,是否所有牵涉到领港事务的调控都属于“地方性”,或是否所有的铁路运输调控都属于“全国性”?再说,州法的调控目的是否相关?是否只要调控事项属于地方性,各州就有权采取各类立法——包括保护主义立法?在库利法则建立后多年,法院一直在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在19世纪末,由于库利法则在应用上的困难,法院转而区分各州调控对州际贸易的“直接”与“间接”负担。如果法院认为一州的调控对州际贸易产生“直接”负担,那么州法就被判决违反贸易条款而无效。反之,如果调控被认为仅构成间接影响,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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