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后,笔者一直致力于图书馆精神的研究,试图从图书馆和图书馆人的历史中寻找图书馆事业的本源和基本价值,虽有建树和影响,但终究不能令人满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促使图书馆事业飞速发展,然而由于图书馆理念和图书馆价值观的缺失,民众对图书馆的抱怨与期待亦与日俱增,这是社会开明和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显著进步。面对这种进步和挑战,图书馆界开始重新反思现有的图书馆观念,进而发起了一场旨在宣传公开、公共、共享、平等、免费观念的“新图书馆运动”。在探寻这些公共图书馆理念的过程中,图书馆界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转向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历史和当今国际图书馆界的图书馆普遍价值观念,这是我国图书馆学研究的重大转变。1.3.1.4民族平等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先进后进,一律平等。其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各民族的公民一律平等。(1)法律渊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一、缔约国谴责种族歧视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的政策,……;二、缔约国应于情况需要时在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特别具体措施确保属于各该国的若干种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发展与保护,以确保此等团体与个人完全并同等享受人权及基本自由,此等措施于所定目的达成后,绝不得产生在不同种族团体间保持不平等或个别行使权利的后果。”《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例权利:……;(寅)政治权利,其尤著者为依据普遍平等投票权参与选举——选举与竞选——参加政府以及参加处理任何等级的公务与同等服公务的权利;(卯)其他公民权利,其尤著者为:①在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②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③享有国籍的权利;④缔结婚姻及选择配偶的权利;⑤单独占有及与他人合有财产的权利;⑥继承权;⑦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⑧主张及表达自由的权利;⑨和平集会及结社自由的权利;(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其尤著者为:①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平优裕的工作条件、免于失业的保障、同工同酬、获得公平优裕报酬的权利;②组织与参加工会的权利;③住宅权;④享受公共卫生、医药照顾、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的权利;⑤享受教育与训练的权利;⑥平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巳)进入或利用任何供公众使用的地方或服务的权利,如交通工具、旅馆、餐馆、咖啡馆、戏院、公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2)基本内容与民族平等相对立的有民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主张民族平等,就是要反对一切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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